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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動執行機構的工作原理

                時間:2015/12/21 14:53:32 來源:

                電動執行機構的工作原理都是利用電機的正反轉來實現閥門的開關。

                1、電動執行器的分類:

                電動執行機構一般有開關型與調節型兩種,智能執行機構可實現開關型和調節型的選型,電動執行器按運動形式可分為直行程和角行程兩種,按停止種類劃分也可分為力矩停與行程停兩種,現階段的智能型電動執行機構在生產過程中根據不同需要兩種形式都可以選擇,電動執行器按裝配的閥門與減速機構不同有多回轉型(360°)和部分回轉型(90°)

                2、電動執行機構的構成

                a) 電動機;

                b) 減速傳動機構;

                c) 轉矩控制(機械式或電子式);

                d) 行程控制(機械式或電子式);

                e) 位置指示(機械式或電子式);

                f) 位置信號反饋(用戶要求時提供);

                9) 手動操作機構:

                h) 手一電動切換;

                i) 功率控制(用戶要求時提供)。

                3、電動執行機構通用技術要求

                電動執行機構應在下列條件下正常工作:

                a) 環 境 條件。

                1) 海拔應不高于1000m;

                2) 工作環境溫度:

                開關型電動執行機構一 0℃一+800C

                調節型電動執行機構一 20℃一+600C

                3) 工作環境相對濕度不大于90% (250C );

                4) 工作環境不含有強腐蝕性、易燃、易爆的介質。

                b) 電源條件。

                1) 電壓額定值 :

                三 相 38 0X (1 士 10 % ) V

                單 相 22 0X (1 士 10 %)V

                2) 頻率值 50 X (1士1%)H z.

                c) 特殊條件。

                特殊電源條件和特殊環境條件中使用的電動執行機構可另行規定。

                4、電動執行機構配用的電動機應能滿足電動執行機構的各項性能要求。

                4.1 電動執行機構外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紋、毛刺及磕碰等影響外觀質量的缺陷,表面涂漆

                層應附著牢固、平整、光滑、色澤均勻,無油污、壓痕和其他機械損傷。

                4.2電動執行機構接線部分應有接地螺釘及標志。

                4.3 電動執行機構手動操作機構應有開關方向指示,宜為面向手輪順時針為“關”,逆時針為“開”。

                4.4電氣接線應符合接線圖的要求,布線光滑平整,固定牢固,導線不得開裂,絕緣層不得損傷。電動執行機構的動力電源和控制信號的進線應分開。

                4.5 電動執行機構各裸露帶電回路之間,以及帶電零部件與導電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間(不包括印刷電路板)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符合要求。

                4.6電動執行機構配置現場位置指示機構時,該指示機構指針的指向應與輸出軸的開關旋向一致,

                并且運行中無停頓、滯后現象,旋轉角度范圍應為80'-280'。

                4.7電動執行機構配置位置發送器時,所供電源電壓應為直流12V^-30V,其輸出位置信號應為

                (4 -20) mADC,與電動執行機構最終輸出實際位移的誤差應不大于輸出位置信號示值范圍的11%.

                4.8 電動執行機構在空載下的噪聲,用聲級計計量應不大于聲壓級75dB (A).

                4.9 電動執行機構所有載流部分與外殼間的絕緣電阻應不低于20MU 0

                4.10 手一電動切換機構應靈活可靠,電動時手輪不得轉動(摩擦力帶動除外)。

                4.11 電動執行機構的最大控制轉矩應不小于額定轉矩。最小控制轉矩應不大于額定轉矩,同時應不大于最大控制轉矩的50%.

                4.12設置轉矩應不大于最大控制轉矩,不小于最小控制轉矩。若用戶未提出轉矩要求,則設置轉矩應為最小控制轉矩。

                4.13電動執行機構的堵轉轉矩應大于最大控制轉矩的1.1倍。

                4.14電動執行機構的轉矩控制部分應靈敏可靠,并能調整輸出控制轉矩的大小。

                4.15電動執行機構的基本誤差應不大于士1.0%.

                4.16電動執行機構的回差應不大于1.0%.

                4.17電動執行機構的防護等級:戶內應不低于IP55(不帶機械制動)和IP54(帶機械制動),戶外應不低于IP65e

                4.18對電動執行機構實施手動操作時,在達到電動執行機構最大控制轉矩情況下,作用于手輪上的操作轉矩應不小于15Nm,手輪(柄)的結構應能承受附加杠桿的驅動。

                5、開關型電動執行機構應具備以下功能:

                a) 輸出表示全開、全關及至少一個中間位置的狀態信號;

                b) 在負載超出最大控制轉矩時,輸出開、關行程方向的轉矩過載的狀態信號;

                C) 輸出表示運動狀態的遠傳閃光信號:

                d) 輸出表示閥門位置的電阻信號或(4-20)m ADC電流信號。

                6、 調節型電動執行機構應具備以下功能:

                a) 輸 出 表示全開、全關位置的狀態信號:

                b) 在負載超出最大控制轉矩時,輸出開、關行程方向的轉矩過載的狀態信號;

                c) 輸出表示閥門位置的(4^20)r nADC電流信號,其負載能力應不小于65052;

                d) 電動機應配置熱保護元件。

                7、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電動執行機構應具備以下功能:

                a) 調節型電動執行機構應能接受下列型式的輸入信號:

                1) ( 4 ^2 0 )m A D C模擬量信號,輸入阻抗不大于25052;

                2) 24VDC脈沖量信號,脈沖寬度大于300ms;

                3) 觸點信號 。

                b) 開關型電動執行機構應能接受下列型式的輸入信號:

                1) 觸點信號 ;

                2) 24VDC開關量信號。

                c) 實現遠方和就地操作控制及遠方和就地之間的切換。

                d) 就地操作控制部分須有防護措施,以防止誤操作。

                e) 輸入電源的過電流保護。

                f) 在電源中斷時應保持不動。

                S) 在控制信號中斷時應保持不動或回到安全位置。

                8、 智能型電動執行機構應具備以下功能:

                a) 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電動執行機構的所有功能;

                b) 通過顯示各種符號、數字、文字的人機界面進行參數設置、調試和故障診斷:

                c) 通過死區自適應或其他方式,在各種運行工況下均不發生振蕩;

                d) 防止電動機惰走;

                e) 對輸入的三相電源自動進行相序糾正;

                f) 發生故障時應停止在原位置,并給出故障狀態信號;

                8) 緊急操作閥門關閉和開啟的功能:

                9、 電動執行機構與閥門的配套

                9.1 電動執行機構與閥門配套時,其控制轉矩應滿足下列條件:

                a) 電動執行機構輸出的最大控制轉矩應大于閥門在工作狀態時開啟或關閉所需的轉矩:

                b) 電動執行機構輸出的最小控制轉矩應小于閥門在工作狀態時開啟或關閉所需的轉矩;

                c) 調節型電動執行機構輸出的最小控制轉矩應不小于調節閥或調節擋板中間位置的運行轉矩。

                9.2電動執行機構與閥門配套時,其額定行程應滿足下列條件:

                a) 電動執行機構的額定行程應不小于閥門的最大行程;

                b) 電動執行機構的額定行程范圍值應可調整。

                9.3 雙速運行的閥門應配套下列形式的雙速電動執行機構:

                a) 雙電動機電動執行機構:

                b) 變極雙速電動機電動執行機構;

                c) 變頻調速電動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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